二孩生育的行政许可程序
信息来源于:河池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3/16
二孩生育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二孩生育的行政许可程序是:
1、申请和审核
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1 )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3)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4)生育二孩申请书。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2、决定和送达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决定许可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申请和审核
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1 )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3)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4)生育二孩申请书。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2、决定和送达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决定许可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