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河池信息网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户口办理

户口办理

信息来源于:河池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3/16
户口登记
一、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经批准生育二胎的,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户口簿》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落户的,须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公民登记姓名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宜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能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数字等。对于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或入籍等,需要在大陆登记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应为其填写汉字书写或译写的姓名。
二、死亡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申报死亡,应当持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收养子女户口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丧失父母的孤儿;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需要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出具司法公证机关公证书);
3、收养人双方的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4、收养人单位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限于收养弃婴的)。

户口迁移
一、投靠类(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办理户口迁移公民需要持迁移申请书、《结婚证》或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合法居住证明、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接受落户证明等办理。
二、购建住房类
公民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可在房产所在地落户,合法方式取得住宅是指公民通过购买、继承、赠与、自建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宅,以及按揭购买、现金抵押租住本单位且已经实际居住的住宅。需持申请书、购建住房人及随迁直系亲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关系证明、房产相关证书、接受落户证明、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等手续办理。省外18周岁以上公民迁往我市需出具无刑事犯罪证明。在办理户口手续中,可以持《房产证》、购房发票、按揭证明、抵押现金证明。
三、招商引资或兴办实业类
公民招商引资或投资兴办实业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实业所在地落户。需提供申请书,户籍证明,招商投资证明,单位证明,合法居住证明、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等手续办理。
四、机关、团体单位合法聘用人员类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需要材料:申请书,户籍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单位聘用证明,落户证明、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直系亲属随迁的需出具合法居住证明。
五、录用公务员或干部工人调动类
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干部、工人凭以下手续办理。[1]招工:劳动部门招工手续、《城镇劳动力跨区域就业审批表》、单位证明、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2]招录公务员:人事部门的批准手续、单位证明、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3]干部、工人调动: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
六、大中专毕业生落户类
大中专(技校)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到本人具备落户条件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派遣手续、户口迁移证、接受单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落实单位的技校毕业生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到派出所落户。升学未迁移户口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就业后,本人需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的,可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处落户的,凭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人员,凭学校批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凭学校批准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录取新生迁出户口后,未入学需要落户的,凭原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本人申请,录取通知书、未落户证明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专升本学生凭专升本报到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到原学校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明。凭专升本报到通知书、专科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本科录取新生名册》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七、部队转业干部类
部队转业干部持军转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入伍前的注销户口证明、单位证明办理落户;转业志愿兵持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士兵退出现役证》、《接受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单位证明;退役士兵落户需持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士兵退出现役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登记。在办理军转干部及复退军人落户登记时,要查验《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八、民营企业聘用人员类
民营企业聘用的人员凭申请书、户籍证明、企业纳税证明、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暂住证明等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挂靠
一、户口挂靠的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引进的人才、城镇用工人员,本单位集体户尚未建立,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中挂靠的;
2、常住户口居民因工作辞退、离职或调动等原因,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管理的,允许将其户口由原单位集体户内或派出所代管户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等单位挂靠;
3、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将户口迁入亲友家中挂靠:(1)户口在企业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企业已无专人管理集体户,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内的;(2)户口在派出所代管户内的;(3)户口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
二、 需要材料:
1、户口挂靠在亲友家中的,由挂靠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对本区、县内挂靠的,申请人持迁入地派出所批准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持户口迁移证、亲友户口簿、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对跨区挂靠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书面申请、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纪其户口簿;(3)本人及被挂靠人居民身份证;(4)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5)落户地村居或单位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和接收证明。
2、经批准同意接收、引进的招调人员、毕业生、各类人才,申请在亲友家中挂靠的,落户前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2)人事劳动部门的招调通知(或接收介绍信);(3)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及其户口簿;(4)本人及被挂靠人的户籍证明;(5)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6)落户地村居或单位出具长期居住证明和接收证明。
3、户口挂靠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集体户内的,凭人才中心等中介机构的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凡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提前3个月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公民持《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还要持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进行人像信息采集或提交照片(公民提交的用于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彩色照片,应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交验用于扫描的照片要求〉的通知》规定标准)。
3、人像信息采集完成后,公民应逐项核对自己的办证信息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确认无误后,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发现户籍登记项目差错的,应先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或更正,公安派出所应随之做好公民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注改。
4、公民在公安派出所办完相关手续后,应及时交纳证件工本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缴纳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底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缴纳工本费40元。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5、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限: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2、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及“二代证领取凭证”,并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交纳10元的证件工本费。
3、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5、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一、变更姓名
1、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2、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3、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4、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变更民族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应凭申请书和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及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但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三、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分户或并户、户主或与户主关系的变更,派出所凭公民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四、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登记常住户口后,其年龄原则上不能更改。对有足以证明公民户口登记年龄确与本人实际年龄不符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或学籍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以及相关证明。
自二00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立 户
一、立户条件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集体户:
1、单位有专人负责集体户口管理,并能自觉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
2、单位有稳定的办公场所或员工宿舍的;
3、单位有8人以上落在集体户口。
二、申请程序
企业无集体宿舍但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相一致的,向企业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企业已购建员工集体宿舍的,向员工集体宿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企业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的,待企业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后办理。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单位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部门、人员名单;
(4)本单位员工宿舍或办公场地房产证明,属于租房的提供租房合同。

暂住人口登记办证
一、根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规定,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辖区、县(市)所辖乡(镇),在其他地域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二、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未满16周岁和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口应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员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簿,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簿,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办暂住证的应持三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办理暂住证人员需交纳5元工本费。
三、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原则上最长为1年,期满换发新证。对拟暂住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以根据用工合同,办理与用工期限相同的《暂住证》。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或延期手续。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户口、证件收费标准
一、户口证件收费标准: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每张5元。户籍证明,每张5元(鲁价费发〔2006〕231号)。
二、户口簿变更,每次5元。户口簿变更仅限于并户、出生申报、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服务处所,其他变更事项不得收费(鲁价费发〔2006〕231号)。
(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初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四)暂住证收费标准:《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计价格[2002]633号);
(五)门楼牌收费标准:小门牌2元/个、大门牌80元/个、旁门门牌2元/个、平房栋号牌80元/个、楼号牌100元/个、楼房单元号牌25元/个、楼内户号牌2元/个(鲁综字[2000]42号、鲁价费发[2000]178号)。
(如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有个别差异,请以派出所要求为准)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地址:北京昌平区北七家宏福11号院创意空间305-308 邮编:
Copyright © 2004-2024 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